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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12-02 20:14

 根据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〔2009〕170号),为深化殡葬改革,实行惠民殡葬政策,积极推广节地环保葬式,现就全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。
一、救助原则
 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,政府给予适当救助,坚持“自愿申请,公开公正公平”的原则。
二、救助范围
 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、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,并在本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,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享受殡葬服务相关费用减免。
三、救助标准
  (一)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,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(包括:遗体接运、3日冷藏、火化、租用普通礼厅、普通骨灰盒);骨灰盒免费寄存3年;花坛葬、森林葬、江葬等节地环保葬式费用全免。
  (二)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,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;骨灰可免费存放农村公益性公祭堂或落葬公益性公墓。
四、救助方法
(一)凡具有本市市辖区户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逝者,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(以下简称申请人)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(街道)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,并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,区民政部门审核后,报市民政部门审批。各审核、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,对不符合条件的,在《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》中注明理由,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。
 
  申请人在申请殡葬救助时,应提供下列材料:
  1、填写《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》;
  2、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;
  3、申请人户口本、身份证;
  4、逝者的城乡低保有效证件。
  (二)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,申请人到殡葬单位办理减免手续,殡葬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。节假日期间,丧户先缴纳基本丧葬服务费用,待手续齐全后,符合条件的由殡葬单位按照救助标准退回减免费用。
五、资金来源
  市区殡葬救助的减免费用,由市财政从殡葬收入中予以解决。
六、监督管理
  实施殡葬救助是市委、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关注关心困难群众,构建和谐合肥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各县区政府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殡葬救助工作,大力弘扬文明、优秀的殡葬文化,摈弃封建、迷信的丧葬陋习,推广花坛葬、森林葬、江葬等节地环保葬式;各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,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,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;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市殡葬救助工作的监督、指导,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。
  对在减免审核、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对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殡葬服务单位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对骗取减免费用的申请人,除追回相关减免费用,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县政府参照本办法,结合实际,制定本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,并积极推进县域公墓建设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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